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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
诉讼费用公示表
  发布时间:2022-11-03 16:16:08 打印 字号: | |

根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、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冀法改公价(20211637号文件,现将诉讼费缴纳标准如下:

   (一)离婚案件。每件交纳受理费200元,涉及财产分割的,按照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(二)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。

   (二)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,涉及财产赔偿的,按照国务院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(二)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。

   (三)其他非财产案。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。

   (四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。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。

   (五)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案件,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。

   (六)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。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。

    (七)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。

    (八)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
1、不超过1万元:每件交纳50元;

2、超过1万元至1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.5-200元;

3、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+300元;

4、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.5+1300元;

5、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+3800元;

6、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9+4800元;

7、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8+6800元;

8、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7+11800元;

9、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6+21800元;

10、超过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5+41800元。

(九)保全费根据保全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
1、无标的或不超过1000元:每件收取保全费30元;

2、超过1000元至10万元:保全标的额×0.01+20元;

3、超过10万元以上的:保全标的额×0.005+520元,最高额保全费不超过5000元;

(十)执行费根据执行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
1、无标的:每件收取执行费50元至500元;

2、超过1万元至50万元:申请执行标的额×0.015-100元;

3、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:申请执行标的额×0.01+2400元;

4、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申请执行标的额×0.005+27400元;

5、超过1000万元:申请执行标的额×0.001+67400元;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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