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|
提交日期:2015-11-16 09:26:38 |
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|
民事裁定书 |
(2015)崇民初字第726号 |
原告张某某。 被告高某某。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 本院认为,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: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。
代理审判员 刘大为
二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书 记 员 郭 宁 |